美国时间2026年3月11日,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一份新的内部备忘录,对专利无效程序多方复审(IPR)和授权后复审(PGR)的立案审查增加了新的考量因素——企业是否在美国进行制造或制造业投资。

这一变化意味着,在部分情况下,美国专利无效程序的立案判断,可能不再只看专利本身,还会参考企业的产业布局情况。对于面向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,这一政策动向值得关注。
一、新增的三大考量因素
根据该备忘录,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(PTAB)在决定是否受理IPR或PGR申请时,还将额外考虑以下因素:
1. 被诉侵权方(常是提出无效的一方)产品在美制造情况:考虑平行诉讼中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在美国制造的程度,或与美国制造运营投资相关的程度。评估包括:
最终产品在美国组装;
产品零部件/组件在美国制造(即使随后在国外进一步加工);
对于方法专利,相关产品指执行方法的设备(如计算机实施方法中的计算机硬件)。
2. 专利权人产品在美制造情况:制造、销售或许可的、与被诉产品竞争的产品,是否在美国境内制造;
3. 无效方的身份:是否属于因被诉侵权且已被起诉侵权的美国小实体企业(评估依据小企业管理局(SBA)规模标准(13 C.F.R. §§ 121.801-121.805)及USPTO小型实体费用减免标准(37 C.F.R § 1.27(a))。
需要说明的是,这些因素并不是强制门槛,但会成为PTAB在是否立案时的重要参考。
二、对中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
在美国专利诉讼中,被告企业通常会通过提起IPR来挑战对方专利的有效性,这是较为常见的应对方式。
但很多中国企业的产品主要在中国生产,如果在美国没有制造业务或制造业投资,在新的考量因素下,IPR申请可能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。
另一方面,如果专利权人本身没有实体产品或没有在美国制造,相关因素反而可能有利于无效程序的启动。
总体来看,新政策可能会增加无效立案的不确定性,使企业在美国专利纠纷中的策略更加复杂。
结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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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忘录官网网址:https://www.uspto.gov/sites/default/files/documents/Additional_Discretionary_Institution_Considerations_US_Manufacturing_and_Small_Business_Use_of_AIA_Proceedings.pdf?utm_campaign=subscriptioncenter&utm_content=&utm_medium=email&utm_name=&utm_source=govdel